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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汇编

《信息汇编》第二十期

发布时间: 2014-08-12 09:14:07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2014年第20期
 
总第99期
 
 
本期目录
 
煤炭经营资格备案取代审查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发布
 
资源税改对煤市和煤企影响几何?
 
 

煤炭经营资格备案取代审查

 

  8月6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了新的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废止10年前发布的发改委令第25号(原《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虽然新旧《办法》标题一字不差,但新《办法》的内容却比原《办法》缩减了近40%,并且对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只字未提,取而代之的是“备案”、“公示”和“征信”等新内容。安邦咨询公司分析师徐斌认为,从审查到备案的变化,体现出政府正在简政放权,转变职能。

  2004年,煤炭行业刚刚进入“黄金十年”,各方资本争先恐后地进入煤炭行业,煤炭占我国能源消费总量比重居高不下。在这一背景下,当年出台的发改委令第25号对行业准入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现在,在环境和市场的双重挤压下,煤炭行业迅速转冷。中国煤炭行业协会表示,2013年全国煤炭市场继续呈现总量宽松,结构性过剩态势。市场需求增幅回落、产能建设超前、进口煤影响范围扩大和煤炭企业税费负担多重因素叠加影响下,煤炭行业经济效益大幅下降、企业亏损面扩大,行业利润同比下降38.8%,企业负债率63.05%。

  随着煤炭行业的整体没落,市场对于煤炭行业的投资兴趣迅速下降,煤炭经营资格证显得越来越不合时宜。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此次发布的《办法》完全删除了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的内容

  但要注意的是,《办法》在取消经营资格审查相关规定的同时,要求煤炭经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同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一面是对准入的放开,一面是对监管的加强。《办法》规定,煤炭经营企业应在每年一季度,向办理备案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上年度有关经营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煤炭计量、质量、环保等规定或标准执行情况。当地监管部门要对煤炭经营主体的备案、年度报告情况开展定期抽查
    《办法》还透露,国家发改委将建立统一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企业备案、年度报告、监督检查等信息管理以及煤炭经营活动的动态监测

(摘自8月7日  每日经济新闻)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发布

 

鼓励签订中长期直销合同  禁止销售和进口高灰分劣质煤

  国家发改委8月6日发布《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这是历经十年之后新公布的煤炭监管法令。《办法》明确,煤炭经营应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与耗煤量大的用户企业签订中长期直销合同

  办法提出,发改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建立健全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培育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鼓励具备条件的经营企业参与煤炭应急储备工作。有关行业协会引导煤炭经营主体加强自律,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针对目前的大气污染问题,办法明确,禁止煤炭经营主体销售或进口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以及向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范围内单位或个人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办法规定,各类煤炭经营主体均应在有资质的社会征信机构建立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的信用记录。各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煤炭经营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向社会征信机构开放,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并对违法失信行为予以公示。
  办法明确,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作为参与煤炭经营、谋求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禁止行政机关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
  在煤炭储存方面,办法提出,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不得设在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城市大型储煤场地应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防燃、污水处理设施,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办法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旨在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保障煤炭稳定供应,促进环境保护。

(摘自8月7日  中国证券报)

    

    资源税改对煤市和煤企影响几何?

 

  近日,煤炭资源税改革再度引发媒体和业内热议,笔者也认为改革措施或将很快出台。理由很简单,近两年煤价连续下跌已经导致资源地政府煤炭税收锐减,地方政府需要通过资源税改革来增加税收收入。而且5、6月份山西、陕西两大煤炭主产省接连完成了对涉煤收费的清理规范,为煤炭资源税改革腾出了空间。接下来推进煤炭资源税改革,完全符合国办2013年104号文提出的“在清理整顿涉煤收费基金的同时,加快推进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改革思路。

  资源税由从量计征向从价计征改革的方向早已明确。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修改后,有关部门率先将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税改为了从价计征,税率均为5%-10%,煤炭等其他资源仍然按照从量计征。不出意外,即将推动的改革也将使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预计有关部门同样可能会将税率定在5%-10%,绝大多数地区可能会执行5%左右的税率。之所以认为煤炭资源税税率会定在5%,一方面是因为目前的煤价已经出现显著回调,税率再低的话,改革前后的资源税税额将不会有太大区别,当前的资源税改革也将失去意义;另一方面,目前煤企盈利能力大幅下滑,市场话语权大大降低,如果资源税税率定的过高,煤企将承受较大负担,可能会因此反对改革。

  煤炭资源税改革将给煤炭市场和煤炭企业带来什么影响?以山西省为例,目前该省焦煤资源税税额为每吨8元,其他煤种资源税税额为每吨3.2元。假设煤炭资源税改革后税率定为5%,按照目前大同地区5500大卡动力煤坑口不含税价大约每吨300元测算,改革后的资源税税额为15元,与改革前相比,改革后吨煤资源税税额将增加11.8元。前几年煤炭市场繁荣时期,煤炭企业很容易将新增税负转嫁出去,资源税税额增加之后将直接抬高煤炭价格。但是现在情况不一样了,煤炭市场明显供大于求,成了买方市场,煤炭企业不一定能够轻易将新增税负转嫁出去。

  笔者认为,资源税改革后煤炭企业转移新增税负存在三种可能:

  一是完全不能转移出去,只能企业自己消化。虽然在煤价经过长时间回调之后,大量煤企已经开始亏损,目前煤价已经越来越接近底部,但毕竟市场需求疲软,买方市场特征仍然明显,资源税改革后的新增税负或许只能由煤炭企业自己消化,煤炭企业盈利能力将进一步降低。这种情况下,资源税改革对煤炭市场的积极意义在于,因为资源税改革,煤企税负增加,部分徘徊的盈亏边缘的煤企可能会加快减产、停产步伐,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市场供应,帮助煤市尽早止跌企稳。

  二是可以部分转移出去。这说明资源税改革促使煤市探底,煤炭市场重新趋于平衡,但由于煤炭产能过剩,市场需求疲软,这种平衡非常脆弱,煤企只能将部分新增税负转嫁出去,自己还需要消化一部分。

  三是可以完全转移出去。这说明在资源税改革的同时,煤市已经探底,而且天平开始向煤炭企业倾斜,资源税改革将促使煤价出现小幅回升。但由于产能过剩,煤价回升可能导致煤炭产能再度释放。

  总而言之,如果市场尚未探底,资源税改革会加速煤市探底,如果市场已经探底,资源税改革则会促使煤价小幅回升。对于煤企来说,其可能会完全承担资源税改革带来的新增税负,也可能将新增税负部分或全部转移出去,这取决于资源税改革时煤炭市场是否已经探底。

  煤炭资源税改革加速煤市探底后,会使煤炭市场改变当前颓势吗?答案是不可能。目前煤炭市场颓势从根本上说是需求疲软和产能不断释放两方面决定的。受经济增长放缓、经济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环境治理等多方面因素影响,短期内煤炭需求疲软态势难以出现实质性改变。煤炭资源税改革只是小幅抬高了煤炭成本,进而导致部分煤企因成本提高出现亏损而停产、减产,这可能会暂时影响部分煤炭市场供应。但由于新增煤炭产能仍在不断释放,短期内煤炭市场供求过剩态势不会发生根本性改变。因此,在煤炭资源税改革加速煤市探底后,即便煤市企稳,煤炭市场颓势短期依旧难改,煤市难以出现实质性好转。

(摘自8月11日   秦皇岛煤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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