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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汇编

《信息汇编》第二十二期

发布时间: 2014-08-28 14:46:43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2014年第22期
 
总第101期
 
山西凯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本期目录
 
中铁总取消运输立户管理 降低煤炭物流成本
 
煤种征收标准下调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退库11.26亿元
 
煤企脱困政府企业达成6点共识
 
最高法出台解释明确四种上下班途中工伤情形

 

中铁总取消运输立户管理 降低煤炭物流成本

 

  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总)取消运输立户管理的消息,被煤企人士理解成“重大利好”。据《人民铁道报》报道,从8月20日起,中铁总要求所属各单位取消任何形式的铁路运输立户管理,进一步实现货运敞开受理。

  立户管理,是指要想通过铁路运输大宗物资必须在铁路部门备案立户,才能提报货运计划。因为占据铁路运输绝大部分的货运量,中铁总内部人士表示,此举受影响最大的是煤炭货运。一位煤企高管表示,铁路立户是山西省煤炭运输领域的大事情,取消后方方面面的既得利益者会受损,“对山西煤炭运输和物流成本的影响非同小可。”

  中铁总低调变革

  对中铁总而言,取消运输立户管理是向市场化迈进的重要一步。根据目前的公开报道,中铁总取消运输立户管理的初衷在于“为神华铁路货运组织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满足各类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和广大客户的货运需求。”

  《人民铁道报》报道中提到,取消铁路运输立户管理,就是要检查梳理受理环节的问题,消除不合理的限制,避免以立户管理限制货运受理

  一位接近铁路系统的人士说,上述文件只在铁路系统内部下发。在此项针对于煤炭运输影响巨大的立户管理取消之时,中铁总官方的对外文件中几乎没有提及“黑货”,原因是推行受到了某些地方政府的阻力。

  中铁总内部人士坦言,取消铁路运输的立户管理,影响主要在煤炭。受宏观经济增速趋缓对煤炭等大宗物资需求的影响,中铁总上半年铁路货运总发运量为15.25亿吨,同比下降3.6%。总体货运量的下降或是中铁总实施取消立户等管理改革的原因之一。

  取消立户管理“意义重大”

  一位煤炭业内老总强调,取消运输立户管理一事 “意义重大”,可以“减少审批环节,减少权力寻租,也可以降低煤炭的物流成本。”

  “(立户管理)取消之后,我想发煤就去正常提报铁路计划,中间立户的环节就砍掉了。”上述老总表示。

  可降低煤炭物流成本

  记者从煤炭业内获悉,立户审批及管理涉及到地方政府部门诸多环节,而产煤大省亦往往会增加一道汇总铁路发运计划的环节,汇总之后再报给铁路部门。这其中涉及到的行政管理及收费引发的权力寻租一直被业内诟病。

  取消立户管理,煤炭流通更加合理化,而在此前有供应商为了保铁路计划量就是亏着钱也要往港口发煤,而某些没有铁路计划的煤企或贸易商想要发煤还必须去购买别人的发运计划。上述煤炭行业老总告诉记者,这一改革在减少审批环节的同时亦可以让煤炭的物流成本有所降低。

  (摘自8月25日  每日经济新闻)

 

煤种征收标准下调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退库11.26亿元

 

  18日,山西省财政厅发布消息,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煤种征收标准下调后,多征基金以退库形式退还企业工作有序开展。截至目前为止,此次基金退库工作涉及资金11.26亿元,煤炭生产企业649户,代扣代缴基金企业60户。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煤种征收标准的通知》要求,从2014年1月1日起,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煤种征收标准吨煤下调3元,多征基金以退库形式退还企业。日前省财政厅下发文件,通知煤炭生产企业和代扣代缴基金企业,依照规定程序到缴纳基金同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办理基金退还,并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及人民银行尽快按照程序将多征基金退还给企业。

  (摘自8月19日  铁业咨询网)

 

煤企脱困政府企业达成6点共识

 

  据了解,今年上半年以来国内煤炭行业依旧面临下行压力,不过近期则出现了一些新的迹象。为了让煤炭企业摆脱目前的困局,由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中国煤炭工业协会4个部门联合组织,建立了煤炭行业脱困的联席会议制度。参与各方结合不同时期的工作情况,积极推动国务院领导意见和政策的落实。

  此前,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文件。该文件的着力点就在于,化解煤炭产能过剩、严格控制超能力生产、加强煤炭进出口管理、加强金融支持等具体措施。以此来扭转煤炭行业面临的不利局面。与此同时,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也组织晋陕蒙三省主管工业领导以及国内14家大型煤炭企业,召开了座谈会。对于这次国内主要煤炭企业参与的讨论会,最终达成了6点共识。

  一是,严控总量,维护煤炭市场供需平衡。此前,国家发改委曾再次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就做好严格控制超能力生产、限制不安全生产、化解产能过剩、加强行业自律等有关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会议涉及27个工作要点,从政府采取这27条措施来看,一多半是控制总量。大体采取的还是依法控制,加大煤矿违规违法生产的查处力度,制止超能力生产。所有的企业要向社会承诺不超能力生产,所有的煤矿向全社会公布核定能力和设计能力,动员全社会来监管。神华率先提出全年减产5000万吨,减少销量6000万吨,中煤下半年减产2000万吨,减产已经落实到每个煤矿了,从7月开始中煤的减产有了一定成效。

  二是,降价不是救市良方。在目前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各煤种都在经历高库存和低价格,其市场空间有限,即使价格再低这个市场的容量也会扩大,不会对市场带来新的转机。保持煤、油、气合理的比价关系,坚持价格与价值相统一的原则,推动煤炭价格的理性回归。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会长王显政提出,动力煤按照每大卡一毛钱左右,5500大卡的动力煤维持在550元—560元之间是比较合理的,保证企业能够维持经营。

  三是,调整和完善国企考核机制。在煤炭行业经济形势处于持续下行的阶段,对于企业的考核制度应该进行调整,考核不能按企业百分之几的利润增长、产量增长、规模增长来进行考核。特别是国有企业,逐步引导市场化的方式,依法经营,推动国有企业作为独立市场主体更好地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融。

  四是,严控劣质煤进口。今年7月,煤炭进口2303万吨,同比下降19.6%,环比下降8%。现在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具体的措施和方案,最近将要出台《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这个办法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在推的《商品煤质量评判标准》同时推进,质监部门将加大对进口煤的化验力度。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副会长姜智敏在8月的新闻媒体座谈会上介绍到,关于《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是对一些有害元素,尤其是放射性元素做了一些规范。对于进口煤中含有放射性元素,污染大气元素进行规范治理。对进口煤做质量的限制,鼓励优质煤进口,是管理办法中最大的亮点。

  五是,减轻煤企赋税。煤炭税费名目多、负担重、管理乱,加剧行业困难。7月30号,按照国务院副总理马凯的要求,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提供了一份关于煤炭开采业税费的清单,同时提交了《煤炭开采业税费现状与政策建议》报告,得到马凯副总理的批示。批示要求,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做了初步梳理,有必要再进一步摸清情况下,对煤炭税改、税费经行专题研究,并建议财政部、发改委研究提出意见,申报国务院。

  六是,促进煤炭业转型。清洁高效的利用煤炭资源是保障我国能源安全的重要基石。实施煤电节能减排升级改造行动计划,新建燃煤机组供电煤耗低于每千瓦时300克标煤。要加强大型煤炭、煤电基地建设,提高环保和安全准入标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煤改电”、“煤改气”替代改造。要积极推进煤炭分级分质梯级利用,提高煤炭综合利用水平。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张宏副秘书长在8月媒体座谈会上提到,在“十三五能源战略行动计划”中明确指出在调整结构方面,煤电一体化发展,今后要建立9个大型煤电基地

(摘自8月21日 《能源》)

 

最高法出台解释明确四种上下班途中工伤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20日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对于广受社会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这部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的《规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

  《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什么是合理时间?这个合理时间可以说比较宽泛,用我们的话来讲就是应当具有正当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表示,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

  对于“合理路线”的范围,赵大光举例称,“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是不是合理的路线,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须的活动呢?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所以理解这一条规定,我们要抓住一个关键词就是‘合理’。

  上下班途遭交通意外才算工伤

  对于员工意外伤害的发生地,《工伤保险条例》有相关规定,员工上下班途中是属于认定范围之内。因此,很多人都以为只要在上下班途中,自己遇到意外伤害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企业法律顾问鲁晨宇解释,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意外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不可一概而论。只有当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可认定为工伤。除此之外的,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譬如,路上遭遇第三人暴力侵害而造成的意外伤害。这就不属于工伤,需要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加害人要承担侵权责任及行政处罚,程度严重的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向其主张侵权赔偿。而不是找劳动行政部门要求工伤赔偿。

(摘自8月20日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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