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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汇编

《信息汇编》第十九期

发布时间: 2015-07-20 10:46:34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2015年第19

 
总第131期
 
 
本期目录
 
上半年全国煤炭经济运行分析会召开
 
山西省确定煤矿水患重点防控对象
 
2015年上半年山西涉煤政策汇总
 
新规:煤矿发生事故后1小时内上报
 
省政府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61项
 
瓦斯发电享受增值税100%退还优惠
 

上半年全国煤炭经济运行分析会召开

 

  7月3日,2015年上半年全国煤炭经济运行分析座谈会在北京召开。

  从会议获悉,前五个月全国煤炭产量14.6亿吨,同比减少9321万吨;进口大幅减少,前五个月全国累计进口煤炭8326万吨,同比减少5147万吨;发运量减少,前5个月全国铁路累计发运8.59亿吨,同比减少2509万吨;库存持续处于高位,截至6月末,全社会存煤已持续42个月超过3亿吨。

  从国内煤炭价格变动情况看,近三年全国煤炭价格大幅下降动力煤价格每年下降100元/吨;投资持续减少,全国煤炭采选业固定资产投资自2013年以来连续下降,今年前5个月投资1129亿元,同比下降14.5%。行业效益大幅滑落,前5个月全国规模以上煤炭企业主营业务收入10258.4亿元,同比下降13.6%,利润额168.5亿元,同比下降66.8%,前5个月全国煤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整体亏损。当前影响行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市场供大于求的矛盾加剧,市场无序竞争,企业负担依然沉重,企业经营问题日益突出

  从山西省情况来看,煤炭经济下行压力仍在加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煤炭企业生产经营愈加困难。

  一是产销量下降,降幅扩大。1-5月山西省原煤产量3.71亿吨,同比减少1590万吨,下降4.11%。

  二是库存持续高位。到5月底山西省煤矿企业库存4534万吨,比年初增加1030万吨,增长26.39%。

  三是价格持续下跌,收入减少,效益下滑。1-5月份全省吨煤售价291.29元,同比下降74.96元,下降20.47%;销售收入累计完成4884.36亿元,同比减少1068亿元,下降17.84;全行业累计亏损29.42亿元,同比盈利减少44.48亿元,下降295.34%。

  四是企业应收账款居高不下,负债率高企。截至5月底,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应收账款660亿元,比年初增加99亿元,增长17.66%,平均资产负债率已达81.85%。

  会议认为,当前煤炭行业遇到的困难是暂时的,从国情出发,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甚至从长远来讲,我国以煤为主的格局是不会改变的。当前全行业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坚持依法依规生产建设,控制煤炭供应用量;二是坚持按规律办事,努力稳定煤炭价格;三是坚持创新驱动,加快结构调整;四是加强企业管理,提高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摘自7月7日  中国煤炭资源网)

 

山西省确定煤矿水患重点防控对象

 

  6月25日,山西省召开煤矿防治水及防汛工作会议。会议指出,当前在山西省煤矿防治水形势严峻以及进入夏季汛期情况下,山西省内的重组整合矿井、多煤层开采的矿井、带压开采的矿井、采空积水隐患较多的矿井和雨季防汛薄弱的矿井等五类矿井,将成为煤矿水患防控重点

  会议透露,目前山西省1077座各类煤矿中生产煤矿509座,其中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复杂、极复杂的有91座,占生产矿井总数的近五分之一,从客观上讲煤矿发生水害事故的几率较高。

  通过对近几年来水害事故分析,老空、采空积水和奥灰(太灰)带压问题是目前山西省煤矿水害的主要因素,随着矿井开采和向下延伸,此类矿井将越来越多

  水害事故伤亡程度很大,2013年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78人,其中水害事故死亡21人,占27%。今年1-5月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死亡43人,其中水害事故24人,占55.8%,这说明煤矿水害已经成为继瓦斯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

  山西省资源整合矿井多、整合关闭矿井基础地质资料不全、不实的问题还将在一段时期内继续存在,再加上此类矿井普遍存在专业技术力量配置不足、水患类型定性不准,整合改造矿井仍将是我省煤矿安全工作的重点,更是我们防治水工作的重点。在如此严峻的形势面前,从各级监管部门到煤矿企业,从思想上对水害的认识程度还远远没有到位。

  为了全面强化煤矿防治水工作,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专门出台了防治水基础管理“十条规定”,形成了全省煤矿防治水工作“红线”管理制度。同时,对违反“十条规定”的,采取停工停产、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措施

(摘自7月9日  中国煤炭资源网)

 

2015年上半年山西涉煤政策汇总

 

    1月13日,山西省政府公布《关于深化煤炭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推进煤炭管理体制改革到2017年基本实现煤炭管理体制和管理能力现代化。

  1月22日,山西省财政厅发布消息,全省煤炭开采企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继续暂停提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

  1月26日,山西省政府正式对外发布《关于深化煤炭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意见》称2020年前,除“关小上大、减量置换”外,山西省不再审批建设新的煤矿项目(含露天矿)。同时明确提出“煤炭管理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释放多重政策信号。

  3月30日,山西省政府制定出台了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稳定运行的4个方面60条措施,自4月1日起正式施行。涉及煤炭的相关措施有: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按标准降低20%执行;继续减半收取煤炭交易服务费;暂停提取2015年度煤炭开采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对集装箱装运块煤、焦炭实行“一口价”优惠运价;对省内煤、焦铁路运输车流径路按最短计费径路进行优化。

  6月18日,山西省政府发布关于征求《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意见稿提出,今后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按审批流程的四个阶段划分,审批事项原有63项,这次改革精简合并25项(14项为非行政许可事项,10项为行政许可事项,1项为核准性备案),改革后保留38项(均为行政许可事项,其中8项属前置条件)

(摘自7月9日  山西煤炭销售网)                                               

 

新规:煤矿发生事故后1小时内上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7日就《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煤矿发生事故后,值班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煤矿企业及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情况紧急时,值班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煤矿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关、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总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较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上报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全监管总局接到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上报国务院。

  征求意见稿还对事故调查和事故调查报告提交时间作出新的规定。

(摘自7月8日  中国煤炭资源网)

 

省政府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61项

 

    7月7日,按照我省深化改革、简政放权的要求,省政府决定取消、下放和调整的61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分别为:取消和下放14项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等事项(取消2项、下放管理层级9项、部分下放管理层级3项);取消和调整47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2项、调整45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省政府要求各地、各部门对取消的事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等事项,各地应及时制定和公开行政审批流程图,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

(摘自7月8日  山西新闻网)

  备注:

  1.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备案(取消)

  2.大气、水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下放至设区的市(扩权强县、转型综改试点县)环境保护部门)

  3.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审批 (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

  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含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备案核准 (调整为权力清单其他权力类)等。

 

瓦斯发电享受增值税100%退还优惠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6月26日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提出,自2015年7月1日起,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通知》明确,煤炭开采过程中生产的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而且产品燃烧含95%以上,可享受将享受增值税100%退还政策

  工业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发电、发热,且产品燃料100%是该资源,可享受将享受增值税100%退还政策

  《通知》指出,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是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三是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四是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五是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通知强调,已享受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摘自7月6日  中国煤炭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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