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集团公司内部治安管理,保障公司财产、员工财产和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和《凯嘉集团公司员工奖惩制度》,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 总 则
1.1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员工、公司住宅区家属,以及在本公司区域内活动的其他人员。
1.2 对违反治安管理制度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1.3 凡在公司内部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制度的行为,尚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规定的,均依照本制度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2.1 对违反内部治安管理规定的处罚种类
2.1.1 警告、严重警告;
2.1.2 记过、记大过;
2.1.3 降级、降职、撤职;
2.1.4 留用察看(分为三个月、半年、一年)、解除劳动合同;
2.1.5 罚款及赔偿经济损失。罚款额为200—5000元,情节严重的应加重处罚;使公私财物遭受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损失价值的二倍。
凡被国家有关机关执行刑事处罚的员工,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2.2 违反内部治安管理规定、同时涉及两起以上时,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2.3 多人共同违反内部治安管理规定时,根据其在行为实施中的作用程度,分别处罚。
2.4 违反内部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2.4.1 初犯且情节较轻,并能主动悔改的;
2.4.2 主动承认错误、态度诚恳的;
2.4.3 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经查属实的;
2.4.4 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2.4.5 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案件或事故的。
2.5 违反内部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2.5.1 造成较大损失或危害的;
2.5.2 发生案件、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的;
2.5.3 拒不承认或嫁祸他人的;
2.5.4 指使、纵容、强迫、教唆、诱骗他人违反内部治安管理规定的;
2.5.5 屡教不改的;
2.5.6 无理取闹、酗酒滋事的;
2.5.7 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2.5.8 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违反内部治安管理规定的;
2.5.9 在公司重大活动或会议期间故意扰乱秩序的;
2.5.10 拒绝、阻碍保卫人员履行职务的。
3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3.1 违反内部火工品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或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5000元罚款;视情节轻重,也可按照2.1条款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追究单位相关领导的责任。
3.1.1 私藏、私借、私运火工品的;
3.1.2 冒他人签名、涂改料单数量、骗领火工品的;
3.1.3 保管员收存和发放不认真登记,账目不清楚,账物不相符的;
3.1.4 携带火工品出井或将火工品带入公寓、浴池的;
3.1.5 爆破员不按规定办理领、退库手续,乱存乱放的;
3.1.6 库房管理员让无关人员进入库区,或让无关人员在火工品库房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的;
3.1.7 库房管理员擅离职守的;
3.1.8 对公安机关、集团公司及本单位保卫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3.1.9 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致使火工品丢失,未造成重大事件的。
3.2 违反内部消防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或相关责任人处以200—3000元罚款;视情节轻重,也可按照2.1条款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追究单位相关领导的责任。
3.2.1 在物资、油料库房吸烟或使用明火,尚未造成事故的;
3.2.2 将火种或易燃、易爆品带入储木场、油料库的;
3.2.3 在公寓或工棚内,私自使用电炉、电热器、电磁炉、液化气及乱拉电线存在火灾隐患的;
3.2.4 故意损坏消防灭火器材或设施的;
3.2.5 将易燃、易爆品存放在公寓或办公室内的;
3.2.6 丢失、挪用消防器材的;
3.2.7 因违反操作规程或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但损失不大的;
3.2.8 任意取火,造成火灾隐患的。
3.3 违反内部治安安全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或相关责任人处以200—3000元罚款;视情节轻重,也可按照2.1条款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追究单位相关领导的责任。
3.3.1 公司员工或值班守护人员内外勾结,监守自盗的;
3.3.2 破坏生产设备、故意损坏公共设施的;
3.3.3 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煽动闹事或参与邪教活动,扰乱公司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3.3.4 营私舞弊、损公肥私,变卖物资产品、废旧金属的;
3.3.5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酒后撒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3.6 无理取闹、纠缠领导的;
3.3.7 小偷小摸、变卖公私财物的;
3.3.8 在办公场所、食堂、公寓猜拳行令或聚众赌博的;
3.3.9 破坏树木花草、践踏草坪、乱扔杂物,污染环境的;
3.3.10 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的;
3.3.11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
3.3.12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公司查明真相的;
3.3.13 部门发生被盗,隐瞒不报、包庇、擅自内部处理或故意歪曲事实的;
3.3.14 窃取公司机密提供给外单位或丢失公司重要机密的;
3.3.15 非法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它管制刀具的;
3.3.16 存车处存放车辆出现丢失、损坏现象的;
3.3.17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的;
3.3.18 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3.19 利用发送淫秽、侮辱、恐吓信息或写恐吓信等形式威胁他人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3.3.20 传播、观看或出售淫秽刊物、图片、影碟录像的;
3.3.21 扰乱公司治安秩序,致使生产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3.3.22 盗窃、损坏或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或安全标志的;
3.3.23 在铁路上放置障碍物或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3.3.24 未经有关部门授权,侵入公司计算机系统,造成危害的;
3.3.25 未经有关部门授权,对公司计算机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3.26 未经有关部门授权,对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3.3.27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3.3.28 非法储存或使用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
3.3.29 其它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3.4 违反公司内部有关规章制度和不履行岗位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或相关责任人处以200—2000元罚款;视情节轻重,也可按照2.1条款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追究单位相关领导的责任。
3.4.1 值班、门卫人员擅离职守,不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3.4.2 发现险情和隐患未及时向有关人员汇报、瞒报或不如实报告,造成事态扩大和后果的;
3.4.3 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触电、失火或其它事故的;
3.4.4 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导致被盗案件发生的;
3.4.5 违反印鉴、现金、票据、有价证券保管制度,发生被盗案件的;
3.4.6 更衣室、澡堂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发生失盗现象的(澡堂更衣柜内严禁存放贵重物品);
3.4.7 澡堂管理人员擅自让外来无关人员洗澡的;
3.4.8 未经批准在公寓私自留宿外来人员的;
3.4.9 在宿舍或其它公共场合大声喧哗、吵闹,影响他人休息、工作的;
3.4.10 其它违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3.5 违反内部交通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处以200-500元罚款;视情节轻重,也可按照2.1条款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追究单位相关领导的责任。
3.5.1 乱停乱放车辆,不服从保卫人员管理的;
3.5.2 高速行驶,鸣高音喇叭的;
3.5.3 强行超车,插队行驶,致使交通堵塞的;
3.5.4 抢乘通勤车,损坏车辆部件或挤伤他人的;
3.5.5 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
3.5.6 其它违反车辆管理制度的行为。
3.6 违反公司内部有关煤场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处以200-3000元罚款;视情节轻重,也可按照2.1条款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追究单位相关领导的责任。
3.6.1 拉煤车辆压磅、撬磅的;
3.6.2 拉煤车辆强行插队,强行装煤,不服从煤场管理人员管理的;
3.6.3 围攻、殴打煤场工作人员的;
3.6.4 聚众闹事,扰乱煤场生产秩序的;
3.6.5 拉煤司机弄虚作假的;
3.6.6 拉煤车辆乱停乱放,不服从管理的;
3.6.7 煤场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监守自盗的。
3.7 集团公司下属单位安全保卫部门没有制定治安防范制度和完善治安防范措施,经指出或接到《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整改的,视情节轻重,按照2.1条款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追究单位相关领导的责任。
4 奖励的种类和适用
4.1 对员工的奖励种类
4.1.1 通报表扬;
4.1.2 记功、记大功;
4.1.3 加薪晋级;
4.1.4 物质奖励。
4.2 员工因维护公司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伤残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并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
4.3 治安保卫人员因履行治安保卫职责伤残或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授予烈士的荣誉称号,并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
4.4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根据贡献大小,给予1000元以上的物质奖励。
4.4.1 在维护公司稳定、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4.4.2 发现火情及时报警,积极扑救,使公司财产减少损失的;
4.4.3 为侦破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证据的;
4.4.4 在突发事件中奋不顾身、表现突出,作出一定贡献的;
4.4.5 在内部治安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4.4.6 检举揭发或勇于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4.4.7 有其它见义勇为行为的。
5 执 行
5.1 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保卫部(科)作为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随时协调处理区域内发生的各类治安案件。在不违犯法律的情况下,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各项行为按章进行查处。
5.2 对报案、举报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的,保卫部门要及时受理,调查取证,迅速处理。
5.3 保卫部门在对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涉嫌刑事案件时,要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侦查。
5.4 对适用2.1条款和2000元以上罚款的处罚,须提交公司办公会研究决定;对2000元以下罚款和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罚,由本公司保卫部门执行。
5.5 受罚人应当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五日内,将罚款送交本公司财务部。逾期不缴纳的,加重处罚,并通知财务部从本人工资中予以扣缴。
5.6 被责令经济赔偿的人应当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五日内,将赔偿款送交保卫部门代转。拒不缴纳的,加重处罚,并通知财务部从本人工资中予以扣缴。
5.7 对员工的奖励,由保卫部门提出奖励意见,提交公司办公会研究决定。
5.8 集团公司各级保卫人员要自觉执行本制度,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如行使职权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伤害的,要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 附 则
6.1 本制度中没有列举的违反内部治安管理的行为,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比照本制度中类似条款进行处罚。
6.2 本制度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办公室。
6.3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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