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工程管理,严控工程成本,提高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 总 则
1.1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子、分公司的外包工程。
1.2 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是指各公司计划建设的地面建筑工程,井巷工程,地面、井下安装工程,装饰、修缮、绿化、基础设施等工程,以及各公司负责的政府出资工程。
1.3 本办法所称“工程管理”包含立项管理、招标管理、合同管理、勘探设计管理、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管理、审计管理、付款管理、竣工资料管理、工程保修管理等。
1.4 本办法所指“基建工程”,除明确为自营工程外,都属外包工程。
2 立项管理
2.1 各公司列入年度经营计划,5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工程,上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并在规划运营处备案。其中:概(预)算金额50-200万元的,经集团公司归口处室审核后,报总裁审批;概(预)算金额200万元及以上的,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2.2 各公司凡属年度经营计划外的基建工程,上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并报送规划运营处备案。其中:概(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经集团公司归口处室审核后,报总裁审批;概(预)算金额200万元及以上的,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2.3 各公司除井巷工程外的自营基建工程,预算金额大于20万元的,经集团公司归口管理处室审核后,报总裁审批。
2.4 各公司基建工程实际结算金额不得超过概(预)算金额。否则集团公司根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存在问题的将按《凯嘉集团公司任职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3 招标管理
3.1 凡参与基建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通过招标方式来确定,包括:招标单位,勘探、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审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
3.2 招标前,由各公司核算标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核准,集团公司相关处室审核,报集团公司总裁审批后执行。
3.3 委外招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原则上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3.3.1 施工单项合同预算在500万元及以上的。
3.3.2 甲定和甲供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
3.3.3 勘探、设计、监理、审计等中介服务单位,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
3.3.4 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
3.3.5 根据国家或行业规定必须进行委外招标项目。
3.4 非委外招标的基建工程,各公司可自行组织议标。
3.5 委外招标的投标单位资质须达二级以上(含二级),自行组织议标的基建工程,投标单位资质须达三级以上(含三级),外省施工单位还需持有入晋证。
3.6 同一标的须有三家以上投标单位参与,招标公司要全程参与,规划运营处参与开标环节。
3.7 各公司要建立投标单位台账,对信誉不好、虚报资质、被政府列入黑名单的,以及不能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记录的施工单位,不准参与招标。
4 合同管理
4.1 各公司参照国家最新合同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拟定合同文本,经法律顾问审核后,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4.2 甲供材料(含水、电)和设备,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如何扣除;甲定材料和设备,需在合同中明确生产厂家和技术参数。
4.3 合同要明确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消防、治安,以及隐蔽工程等各种因素的违约责任和相关处罚。
4.4 基建工程中需要分包的工程,由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分包合同要征得发包单位的同意,并明确对分包单位的付款方式。
4.5 基建工程执行山西省2005定额(不含井巷工程及井巷安装工程),人工单价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最高不得超过签定合同之前山西省建设厅颁布的最新人工费调整文件;井巷工程及井巷安装工程执行煤炭行业2007基价定额,人工单价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最高不得超过签定合同之前邯郸定额站颁布的最新人工费调整文件;材料单价按当时当地材差信息或物料采供中心材料指导价执行。需执行新定额时,必须上报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5 勘探、设计管理
5.1 各公司要严格执行先勘探(需要勘探的项目)、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5.2 各公司要加强对基建工程勘探、设计的监督管理。勘探、设计单位要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探、设计,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勘探、设计的质量负责,并做好保密工作。
5.3 各公司要组织专家对设计院提出的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评审,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交集团公司审定。
5.4 勘探、设计单位需提供8份勘探、设计施工图纸,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5.5 各公司要做好勘探、设计的报审、报批等工作。
6 施工管理
6.1 施工准备
6.1.1 及时办理施工所需各种手续及证件。
6.1.2 施工现场应具备施工条件及所需的相关资料。
6.1.3 各公司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工程管理部门或小组,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部门,对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会审,并做好会审记录。
6.1.4 各公司会同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施工图预算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工,并在规划运营处备案。
6.2 变更管理
6.2.1 基建工程设计变更必须经过各公司负责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同意,方可变更。
6.2.2 基建工程设计变更超出概(预)算10%时,需经集团公司相关处室审核,报总裁审批后执行,并在规划运营处备案。
6.2.3 设计变更一经确认,各公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
6.3 现场管理
6.3.1 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现场作业管理,要求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工具堆放整齐,做到文明施工。
6.3.2 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交付使用。
6.3.3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程例会,将施工中发现的问题或需协调的事项及时传达到相关单位或部门,做好相应记录,并跟踪落实。
6.4 质量、安全、进度管理
6.4.1 各公司需设置专职或兼职的质量、安全检查人员,并明确责任,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6.4.2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基建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要进行记录,并经各公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书面确认。
6.4.3 对工程施工的各道工序进行检验。每道工序完工后,必须经监理单位及本公司质检人员验收、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6.4.4 对施工单位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各公司要责令整改或停工整顿,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并跟踪监督。
6.4.5 每天检查施工现场,对存在“三违”、安全隐患以及不遵守安全管理规定的施工单位,责令整改或停工整顿。
6.4.6 各公司要以批准的基建工程工期要求为依据,制定合理的工程进度计划,并有序实施。
6.4.7 各公司对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和进度的管理要做好相关记录和确认,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奖罚。
6.5 签证管理
6.5.1 签证一经确认,各公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
6.5.2 工程项目的签证,经监理单位和工程管理部门(小组)核定后,不足1000元的由项目分管领导审批,1000元及以上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批。
6.5.3 工程量的签证,按定额结算;单价或金额的签证,按单价乘以数量或金额结算(只计取税金)。
6.5.4 工程项目签证单要及时办理,原则上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6.6 隐蔽工程管理
6.6.1 按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等工作,建立健全隐蔽工程施工原始记录,以及影像资料(照片)的记录。
6.6.2 核实已完成的隐蔽工作量,对增减部分的工作量要认真核实、做好统计记录。
6.6.3 施工单位对隐蔽工程须终身负责。
6.7 材料、设备管理
6.7.1 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分为三种:井下工程实行甲供;地面工程实行甲定乙供;对一些价格争议较大、质量不易控制或没有相应定额标准等项目的材料实行甲供(如:电器设备、特殊装修材料等)。
6.7.2 施工中所使用的建筑材料须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检验不合格的材料禁止使用。
6.7.3 未经监理单位及工程管理部门(小组)签字的建筑材料、代换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中禁止使用和安装。
6.7.4 施工单位使用甲供的材料、设备,必须办理交接验收手续和凭证。
7 竣工验收管理
7.1 竣工验收程序
7.1.1 各公司接到施工单位竣工验收通知书后,组织相关部门对基建工程的质量、安全、竣工资料等方面进行预验收,做出竣工预验收结论,并形成验收纪要。
7.1.2 施工单位根据预验收纪要整改后,属集团批准的工程项目由集团公司组织检查验收,需要政府管理部门验收的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7.2 竣工验收依据
7.2.1 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7.2.2 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基建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书、设计变更单。
7.2.3 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理报告。
7.2.4 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资料。
7.2.5 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7.3 自营工程验收
各公司报集团公司审批的自营工程,由集团公司归口管理处室组织验收,报总裁审批。
8 审计管理
8.1 审计程序
8.1.1 各公司根据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书编制本单位的初审工程结算书。填写《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申请表》并附装订成册的报审资料,报送集团公司规划运营处。
8.1.2 项目投资200万元以下的工程,由集团公司规划运营处审核,报总裁审批后确定工程最终造价;项目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由集团规划运营处审核后,报送有资质的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集团总裁审批后,确定工程最终造价,并按有关流程执行。
8.2 审计要求
8.2.1 施工单位报送建设单位的工程结算书,需有造价员盖章,以及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8.2.2 各公司编制的初审工程结算书需有本单位审核人员和分管领导或负责人签字,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以及造价员盖章。
8.2.3 工程结算资料报审后不得补办签证,特殊情况由各公司负责人和集团公司总裁审批。
8.2.4 审计完毕,集团公司规划运营处或专业审计机构提供该工程《审计(核)报告》,经各方签字确认后作为工程结算凭据。
8.3 审计内容
8.3.1 工程结算是否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编制办法,是否与合同约定的条款相符合;取费是否与中标报价或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相符合。
8.3.2 竣工图是否与施工现场相吻合,核实工程量的准确性,套项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是否符合实际。
8.3.3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经基建工程负责人及现场管理人员审核确认。
8.4 报审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8.4.1 批准的基建工程初步设计、计划等文件;招标文件、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历次调整预(概)算的文件。
8.4.2 工程承包合同(含补充合同、协议)及有关会议纪要。
8.4.3 图纸会审记录,经甲方认可的竣工图纸,变更修改图纸(地基处理、土建、装修、设备、安装等)。
8.4.4 工程设计变更单,施工变更签证单。
8.4.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8.4.6 施工单位有效的资质等级证书、规费证、营业执照原件,外地施工企业还需提供有效入晋许可证及规费证(因规费证具有时效性、需在签订合同前验看原件并留存复印件。若该工程工期为3年,施工单位可分年度提供规费证,以此类推),作为计取各项费用的依据。如不具备相关证件,一律不得计取相关费用。
8.4.7 提供甲供材料明细表:设备、材料采购品种、数量、单价、金额、入库及出库资料等(含甲方提供临时设施、水、电使用情况及设备机具)。
8.4.8 提供基建工程所使用材料的认质、认价明细表(含设备材料采购的品种、质量等级、型号、规格、数量、单价、金额)。
8.4.9 分包工程(玻璃幕墙、钢结构、装修等)施工单位的资质等资料。
8.4.10 井下涌水量实测资料。
8.4.11 工程开、竣工验收报告。
8.4.12 工程结算书,包括纸质版、电子版。
8.4.13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等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9 付款管理
9.1 付款方式:预付款比例最多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进度款与预付款合计支付最多不得超过已完工程量的65%;竣工验收后,合计支付金额最多不得超过审计结算金额的90%;质保金最少不得低于结算金额的10%。支付工程款(不含预付款)时,施工单位必须提供正式发票。
9.2 进度款:由施工单位根据合同和工程实际进度提出书面支付进度款的申请(含与工程进度同步的施工资料),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根据内部审核、审批程序和权限签字付款。
9.3 竣工验收款: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理完结算,并经审计确认双方均无异议后,根据内部审核、审批程序和权限签字付款。
9.4 质保金:保质期满后,无质量争议,支付质保金。如有质量问题,按合同约定办理。
9.5 扣款:在各阶段付款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扣除各种违约和违规罚款,以及约定的甲供材料款项。
10 竣工资料管理
10.1 各公司根据集团公司档案管理要求和有关规定,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提供的竣工资料是否符合竣工验收要求。
10.2 竣工图纸要经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签字,并加盖竣工图章。
10.3 各项资料装订成册(原件1份、复印件3份)。
11 工程保修管理
11.1 基建工程竣工后,各公司应根据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时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11.2 保修期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期限。
11.3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11.5 如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2 附 则
12.1 各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工程管理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规划运营处备案。
12.2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规划运营处负责解释,自2015年5月14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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