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差旅费管理,保障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求,本着客观、必要、节约的原则,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子、分公司。
2 审批程序
2.1 集团公司领导和各子公司董事长出差,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或总裁批准;集团公司各处室和分公司负责人出差,由分管领导和总裁批准;集团公司各处室和分公司员工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
2.2 下属各子公司任职管理人员出差,由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部门员工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
2.3 出差人员如需预借差旅费,由借款本人填写借款单,按照借款流程办理手续。
2.4 出差借款坚持“旧账不清、新账不借”的审批原则,特殊情况,须经董事长审批后方可办理。
3 报销范围
差旅费报销范围包括出差人员在外出期间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在介休周边县市五十公里范围内办事,不予报销差旅费。
4 报销时间
出差人员返回公司一周之内,须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做到“一差一报,一报一清”。无特别理由,不按时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财务部门可以拒绝报销或从本人工资中扣除相应借款。
5 报销票据
5.1 出差人员所报销票据须合法有效,并规范填写公司统一印制的《差旅费报销凭证》,注明出差时间、地点、事由等。
5.2 出差人员应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审批领导和财务部门应严格审核,对内容不实、票据不规范的,财务部门拒绝报销。
6 交通费
6.1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
项目 职务 |
飞机 |
轮船 |
火车(含高铁、动车) |
其它交通工具 |
集团公司领导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 |
经济舱 |
二等舱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 |
凭据报销 |
各处室和子、分公司正部级以上的任职人员(含主持工作的副职) |
经济舱 |
三等舱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二等座 |
凭据报销 |
其他人员 |
|
三等舱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 |
凭据报销 |
其中:高铁包含商务座、特等座、一等座、二等座;动车包含高级软卧、商务座、特等座、一等座、二等座;其它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和市内交通费。
6.2 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并凭据报销交通费用。因工作需要超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需经公司董事长或总裁(总经理)审查批准。
6.3 随同领导出差的人员,可按相关领导级别乘坐交通工具。
6.4 出差人员在外地期间,每人每天市内交通费控制在20元以内,凭票报销。
6.5 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火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买同席卧铺票。
6.6 出差人员因出差发生的订(退)票手续费和乘坐飞机发生的往返专线客车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6.7 带公司车辆出差的,不予报销交通费。
6.8 集团公司下属各子、分公司需自驾车出差的,交通费报销标准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7 住宿费
7.1 住宿费分地区和职务限额,凭据报销。
7.2 地区分类
一类地区:特区及直辖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重庆)。
二类地区:省会城市。
三类地区:上述以外城市。
7.3 报销限额标准(单位:元/天/房间)
职务
地区 |
集团公司领导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 |
各处室和子、分公司正部级以上的任职人员(含主持工作的副职) |
其他 人员 |
一类地区 |
600 |
400 |
400 |
二类地区 |
400 |
300 |
300 |
三类地区 |
300 |
300 |
200 |
7.4 出差人员参加会议、培训等,凡交纳各种会务费、资料费、培训费的,并已享受会议提供住宿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7.5 特殊情况,出差人员超住宿费规定标准的,须经公司董事长或总裁(总经理)审查批准,方可凭据报销。
8 补助费
8.1 伙食补助费
8.1.1 伙食补助主要用于出差人员在外期间就餐补助,以实际出差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伙食补助标准为:一类地区60元;其它地区50元。
8.1.2 出差人员参加会议、培训等,凡交纳各种会务费、资料费、培训费的,并已享受会议提供饮食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计发伙食补助费。
8.1.3 出差期间发生的招待费,不在此报销范围内。
8.2 通讯补助
8.2.1 不享受通讯补助的人员在出差期间,可享受10元/天的通讯补助。
8.2.2 出差人员在外出期间,应保持24小时手机(或固定电话)畅通(参加特别重大会议者除外)。
9 其他
9.1 员工因公外出参加学习、进修、培训,有进修、培训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报销费用;没有签订协议的,按本办法规定报销相关出差费用。
9.2 员工调动工作,经董事长或总裁(总经理)批准后,可报单程交通费、托运费、住宿费,费用不得超过出差人员标准。
9.3 公司新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安置的退伍转业军人等,只报销来单位报到的单程路费。
9.4 探亲人员应按直线乘车路线购买车票,绕道的路费自理;由于交通不便,必须中途转车、转船的,可按出差规定标准报销一天的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及标准的住宿费自理。
9.5 员工因家属来单位,本人不回家探亲的,经董事长或总裁(总经理)批准,可将其家属往返路费视同员工本人探亲报销。
9.6 符合探亲条件的员工,应以其父母或配偶户口所在地为准,如到其它地方探望,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9.7 出差人员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9.8 出差人员在外出期间,须与公司保持密切联系。
10 附则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15年4月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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