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根据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规和《凯嘉集团公司阳光救助基金会章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阳光救助基金是指由集团公司和各子、分公司员工缴纳、捐赠或公司工会筹资,用于救助因工伤、疾病、意外、子女升学等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资助性资金。
1.3 阳光救助基金适用于阳光救助基金会所有会员。
2 救助范围
2.1 因会员本人工伤、工亡或发生疾病、遭遇意外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会员家庭;
2.2 因火灾、水灾等意外灾害(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除外)等致困的会员家庭;
2.3 因会员直系亲属,如:父母、配偶、子女发生疾病、遭遇意外伤害等致困的会员家庭;
2.4 因经济困难、无力供子女进入高等院校继续升学的会员家庭;
2.5 因其它原因致困的会员家庭。
3 困难界定标准
3.1 经济困难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达当地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2 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害、伤害等原因致困,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
4 阳光救助基金的救助方式分为救助和借款。
5 申请救助程序
5.1 凡申请救助须由本人如实填写《救助申报表》,并提供个人申请、贫困证明、夫妻双方收入证明(没有收入的提供失业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原件或复印件,提交所属支会审核。
5.2 除5.1款中所涉内容,依申请理由还应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5.2.1 患大病、重病的,需提供住、出院证,医院诊断建议书,住院医药费统一收据,医院费用清单,病历,医保补偿审核单等有关材料原件或加盖医保(相关部门)公章的复印件;
5.2.2 工亡或病故的,需提供单位证明、遗属身份证等;
5.2.3 发生水、火等意外灾害的,需提供当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公安派出所证明;
5.2.4 遭遇重大交通事故导致人身受到伤害的,除需提供相关的医疗手续外,还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处理裁定书和责任双方协议等资料;
5.2.5 子女考取高等院校的(达到当年高考本科录取分数线),需提供子女身份证、成绩单(艺术、体育类考生还需提供专业课考试成绩单)、录取通知书等。
5.3 基层支会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对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加注相关意见,报送阳光救助基金会办公室。
5.4 阳光救助基金会办公室根据申报时间、致困原因、救助类型等,对《救助申报表》进行审核、归类、汇总,提出相关意见,以季度提交阳光救助基金会理事会研究。
5.5 阳光救助基金会理事会审核同意,报理事长审批。
5.6 经理事长批准,阳光救助基金会办公室统一办理领款手续,救助金由各基层支会指定专人领取和发放。
5.7 救助金发放严格实行逐级审核和本人签字制度。
6 救助标准
6.1 会员因病住院发生的有效费用,除享受医疗保险之外的自费部分,以2000元为起报点,2000元以上部分按下列标准进行累计计算:
低于5000元(含5000元)的,给予三等救助;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给予二等救助;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给予一等救助;30000元以上的,给予特别救助。各救助等级额度由阳光救助基金会理事会根据本年度阳光救助基金会收支情况确定。
6.2 会员因病住院,不符合医疗保险条件的,以5000元为起报点,5000元以外部分按下列标准进行累计计算:
低于5000元(含5000元)的,给予三等救助;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给予二等救助;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给予一等救助;50000元以上的,给予特别救助。各救助等级额度由阳光救助基金会理事会根据本年度阳光救助基金会收支情况确定。
6.3 会员死亡,符合国家相关丧葬规定的,由所属支会根据实际情况在15天内通知会员家属办理救助申请手续,基金会可酌情一次性给予不高于5000元的救助。
6.4 会员子女被本科院校录取,因经济困难无法继续升学的,基金会可给予一次性救助,具体救助金额由阳光救助基金会理事会根据本年度阳光救助基金会收支情况确定。
6.5 会员因同一事由原则上每年只能申请一次救助,个人救助金年度累计限额30000元(年度指自然年度)。
7 申请借款的程序
7.1 会员家庭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危疾病等造成暂时生活困难的,经调查属实,可在本单位选定担保人,向所在支会申请借款;经阳光救助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办理借款手续(年度借款限额为10000元,还款期限为12个月)。
7.2 借款需提供的手续有:个人申请、借款人及担保人身份证、担保人收入证明、《会员救助借款申请表》、《借款协议》等;委托直系亲属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户口本和证明亲属关系的相关材料。
8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8.1 情况不明、手续不全的;
8.2 因不法行为造成伤、残、亡或因法律责任进行经济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8.3 因赌博、吸毒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
8.4 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到行政处罚影响生活的;
8.5 其它不符合救助条件的。
9 相关要求
9.1 申请救助对象须如实填报个人情况,如弄虚作假,除追回救助款外,还要追究基层支会负责人及申请人本人的相关责任。
9.2 阳光救助基金会办公室定期在集团公司网站上公示救助情况,自觉接受广大会员监督。
10 附则
本办法由凯嘉集团公司阳光救助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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