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为规范集团公司员工技能竞赛管理工作,完善技能人才选拔机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举办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和集团公司员工参加的上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2 坚持原则
2.1 服务生产、经营需要的原则;
2.2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3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2.4 竞赛成绩与个人职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3 竞赛依据
3.1 职业技能竞赛依据国家职业技能竞赛标准和集团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的相关要求;
3.2 技能竞赛活动与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员工业绩考核、企业生产与技术革新紧密结合,按上级部门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
4 组织实施
4.1 职业技能竞赛由集团公司工会牵头组织,人力资源处和煤矿管理分公司配合,各子、分公司积极参与。
4.2 集团公司员工职业技能竞赛采取分级赛的方式。根据不同工种、岗位,各子、分公司以单位进行初赛选拔,成绩优秀者参加集团公司竞赛;集团内部竞赛成绩突出者,推荐参加更高级别的技能竞赛。
4.3 竞赛周期
4.3.1 安全生产类技能竞赛活动,每两年举办一次;
4.3.2 其他技能竞赛活动,每三年举办一次。
4.4 竞赛类别
集团公司职业技能竞赛分为设备维修类、加工制造类、岗位操作类、机动车驾驶类和其他类。
4.5 竞赛规则
4.5.1 分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两部分,理论成绩合格方可进入技能操作阶段。其中,技能操作成绩不低于总成绩的70%。
4.5.2 按国家职业标准设置竞赛项目和组织命题。
4.5.3 分预赛、复赛和决赛三个阶段。
5 奖项设置
5.1 个人奖:按竞赛项目分别评选。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若干,具体名额根据参赛人数确定。
5.2 团体奖:按照个人奖各档人数分别记7、5、3、1分累计排列(多人项目分别记9、7、5、2分),得分相同者以个人一等奖获得次数为评选标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一项。
5.3 组织奖:设若干优秀组织奖,奖励积极组织的参赛单位或承办单位。
6 奖励方式
6.1 对个人奖获得者,集团公司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6.2 对团体奖、优秀组织奖获得者,集团公司颁发奖牌。
6.3 对成绩突出的选手,集团公司授予“技术状元”荣誉称号;对符合条件的选手,集团公司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技术能手”或记功表彰等荣誉称号。
6.4 对获得国家、省级职业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的选手,按集团公司技能竞赛对应奖项3倍的奖金予以奖励;对获得地市、县市级职业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的选手,按集团公司技能竞赛对应奖项2倍的奖金予以奖励。
6.5 取得国家、省级技能大赛的获奖证书,可作为今后学习深造的技术等级证书。
6.6 对获得集团公司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的选手,可在后备管理人才选拔中予以适当加分,并可优先安排外出深造学习。
7 附则
7.1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7.2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网友评论 已有 0 条评论,查看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