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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凯嘉集团公司员工奖惩制度(修订)

发布时间: 2015-07-27 15:57:24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为规范员工行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 总则

  1.1 坚持“奖罚分明、奖优罚劣,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奖惩原则,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建立一支爱岗敬业的员工队伍,为集团公司实现战略目标提供根本保障。

  1.2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子、分公司的所有员工。

  2  奖励

  2.1  奖励形式分为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加薪晋级,以及授予“标兵、能手、模范”称号等,并视不同情况给予1000元以上或带薪旅游、外出培训提升等奖励。

  2.2  奖励范围

  2.2.1  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如:避免人身和设备事故、避免企业遭受损失等)。

  2.2.2  在完成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降本增效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2.3  在技术革新、改造、发明上取得显著效果的。

  2.2.4  在企业管理、市场开拓、业务创新、项目管理、增收节支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2.2.5 在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市场开拓及改革发展等方面提出重要的合理化意见建议,经采纳实施后取得显著效果的。

  2.2.6 为公司赢得信誉,消除不良影响,事迹突出的。

  2.2.7  遇到事故或灾难等突发事件,勇于负责,处置得当,在保护公司公共财产、舍己救人、防止或抢救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2.2.8 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社会治安、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2.2.9 检举违法违规、失职行为,维护公司利益事迹突出的。

  2.2.10 在其它方面有突出表现,对公司有重大贡献的。

  2.3  奖励程序

  2.3.1  领导特别嘉奖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或总裁直接对员工进行嘉奖,也可由下属单位提名,报集团公司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2.3.2  推荐集团公司奖励的,由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初审,经本单位加注意见,报人力资源处审核后,按奖励事项分别提交集团公司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2.3.3  各子、分公司的奖励由基层队组以上部门推荐提名,报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按奖励事项分别提交本单位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2.4  奖励办法

  2.4.1  奖励的组织实施由人力资源部门具体负责,所需奖金分别从集团公司或各子、分公司奖金中列支。

  2.4.2  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也可根据情况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2.4.3  员工受奖励的资料存入个人档案。对特别突出的事迹和先进经验,党群文化部门要进行宣传和推广。

  3 惩处

  3.1  惩处形式一般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罚款数额一般为100—5000元(造成重大损失赔偿除外),情节严重的应加重处罚。

  3.1.1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违法犯罪的,连续旷工超过3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60天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3.1.2 属性质严重,影响极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同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3.2  惩处范围

  3.2.1 迟到、早退一次,处罚当事人100元。

  3.2.2 旷工一次,处罚当事人200元。无故不考勤,按旷工处理。

  3.2.3 考空勤一次,处罚当事人500元。

  3.2.4 顶替他人考勤,处罚顶替者500元。

  3.2.5 因事外出,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按旷工论处;部门及以上负责人请假或公出未告知办公室,处罚当事人100元。

  3.2.6 上班期间未着员工服或正装,处罚当事人100元。

  3.2.7 上班期间带小孩或用餐,处罚当事人100元。

  3.2.8 上班期间闲聊、玩游戏、干私活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处罚当事人100元(任职人员200元)。

  3.2.9 员工睡岗、串岗、脱岗,处罚当事人100元(任职人员200元)。

  3.2.10 开会迟到、早退或手机铃响,处罚当事人100元。

  3.2.11 无故不参加会议、活动等,处罚当事人200元(任职人员300元)。

  3.2.12 工作时间非接待应酬饮酒,处罚当事人200元(任职人员300元)。

  3.2.13 领导接待日未当值,值班领导脱岗,处罚当事人200元。造成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

  3.2.14 无正当理由,任职人员失去联系者,处罚当事人200元,并通报批评。

  3.2.15 办公场所发现常明灯、常流水现象,处罚当事人100元。

  3.2.16 在集团内部公共场所吸烟,处罚当事人200元。

  3.2.17 下班后未关门窗、水电等,处罚当事人200元。

  3.2.18 未按期报送报表、资料等,处罚当事人200元。

  3.2.19 未按要求传达上级指示、文件精神、工作安排等,视情节轻重,处罚当事人200元以上。

  3.2.20  在规定时限或承诺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工作任务,处罚当事人300元以上;并视具体情况,追究其它责任。

  3.2.21  擅自外借公司档案、资料等,处罚当事人300元以上。

  3.2.22 浪费或损害公共财物,情节轻微者,处罚当事人200元以上,浪费或损害款额由责任人承担。

  3.2.23 超标招待,情节轻微者,处罚责任人200元以上,超标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3.2.24  私自占用外单位馈赠的礼品,处罚当事人300元以上,并责令退还礼品或折价退款。

  3.2.25 接听电话不文明、不礼貌,处罚当事人100元以上。情节严重者,并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3.2.26 违规派遣公务车辆,处罚责任人200元以上,费用由责任人承担;造成事故的,视具体情况,并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3.2.27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处罚当事人200元以上。情节严重者,并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3.2.28 工作安排不合理、故意刁难下级,处罚当事人200元以上。情节严重者,并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3.2.29 工作懒散,虚于应付,经提醒仍未改善,处罚当事人200元以上。情节严重者,并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3.2.30  工作推拖、扯皮、失误,影响工作正常进行,处罚当事人300元以上。情节严重者,并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3.2.31 工作浮夸、弄虚作假,处罚当事人300元以上。情节严重者,并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3.2.32  利用公款吃请、聚餐,处罚当事人300元以上,所涉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情节严重者,并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3.2.33  违反婚丧宴请有关规定,处罚当事人500-2000元(任职人员1000-5000元)。情节严重者,并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3.2.34  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完不成工作任务,处罚当事人500元以上,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者,并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3.2.35  考勤员考勤失职或违规作弊,处罚当事人1000元以上。情节严重者,并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3.2.36 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处罚当事人1000元以上,并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3.2.37 在工作中发现他人违规违章造成或可能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不及时制止,不向公司报告或有意隐瞒、处理不及时,处罚当事人1000元以上,并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3.2.38 违反操作规程和岗位职责,玩忽职守或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使企业财产和员工人身遭受侵害(含本人违章作业造成自我伤害的),处罚当事人1000元以上,并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3.2.39 责任心不强、工作不深入、盲目听从违章指挥,使本单位或部门发生严重违规操作、违法乱纪和重大事故,处罚当事人1000元以上,并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3.2.40 发生突发事故,未能坚守岗位、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处罚当事人1000元以上,并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3.2.41  利用职权或工作便利收受、索取财物,处罚当事人1000元以上,并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3.2.42  生活作风不正或参与社会黄、赌、毒等违法活动,造成不良影响,处罚当事人1000元以上,并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3.2.43 工作不负责任或工作质量差,生产劣次产品,造成较大潜在经营风险或经济损失,处罚责任人1000元以上,并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3.2.44 管理不善、工作不力,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事故,处罚责任人1000元以上,并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3.2.45 扰乱企业正常秩序,使公司财产遭受损失或对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处罚当事人2000元以上,并给予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

  3.2.46 以侮辱、诽谤、恐吓、殴打、损毁财物等手段,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处罚当事人2000元以上,并给予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

  3.2.47 滥用职权或利用工作之便,损公肥私,顾私怠公,造成不良影响或使公司财产遭受损失,处罚当事人2000元以上,并给予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

  3.2.48 失泄公司或客户机密,处罚当事人2000元以上,并留用察看半年或解除劳动合同;后果严重者,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3.2.49 偷盗企业财物,处罚当事人2000元以上,并解除劳动合同;价值较大的,并追究刑事责任。

  3.2.50 违反财务制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处罚当事人2000元以上,并给予降级、降职及其以上处分。

  3.2.51 其它违反集团公司或子、分公司规章制度,或其它应抑制及惩戒的行为,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3.3 惩处程序

  发生应处罚行为时,由相关职能部门查清事实,提出处罚建议;或由检举人直接向集团公司办公室或所在单位办公室举报,由办公室报请集团公司总裁或下属单位董事长、总经理,安排相关部门查证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相关会议研究决定。如确非主观原因、属特殊情况导致的违章违纪行为,经研究同意后,可视具体情况酌情处罚。

  3.4  惩处办法

  3.4.1 对因受处分而降低岗位级别的,按岗变薪变原则,重新确定工资薪级。

  3.4.2  对员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为3-12个月,察看期内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3.4.3 解除劳动合同由其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解除理由,履行惩处程序,经工会同意后,由集团公司总裁或各子公司董事长批准,人力资源部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3.4.4  员工违章违纪所涉罚款一律交至公司财务部门;如惩处标准与《任职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规定有不一致的,以《任职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规定为准。

  4 附则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自2015年4月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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