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让员工分享企业发展成果,拓宽员工子女就业渠道,健全集团公司人才招聘、录用体系,规范集团公司员工子女安置录用管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 适用范围
1.1 本办法所指员工为集团公司及全资、控股(或控制)的子公司、分公司的在册合同工(包括城合工、农合工)。
1.2 员工子女年龄在18—35周岁之间。
2 原则
2.1 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2.2 坚持以需定招、综合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3 组织机构
3.1 集团公司成立员工子女安置录用领导组
组 长:集团公司总裁
副组长:集团公司副总裁、工会主席、纪检书记、人力资源处处长
成 员:集团公司党群文化处处长、办公室主任,各子公司负责人及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处,主任:人力资源处处长(兼)。
3.2 员工子女安置录用领导组职责:负责对集团总部、各子、分公司上报的员工子女就业申请资格及材料进行审查;负责修订《员工子女安置录用管理办法》。
3.3 员工子女安置录用办公室职责:负责受理集团公司总部员工子女就业申请;负责对集团总部、各子、分公司上报的员工子女就业申请资格及材料进行审核;负责对申请安置子女的员工进行评分、排序、考核;负责拟定录用子女名单;负责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员工子女安置录用档案、信息系统及各项配套制度。
4 流程
4.1 员工申请子女就业须到所在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填写《员工子女就业安置申请表》。
4.2 各单位人力资源部定期汇总员工子女申请就业信息,报人力资源处审核。
4.3 人力资源处定期对申请安置子女的员工基本条件进行评分,并根据其评分高低进行排序。
4.4 有人员需求时,人力资源处根据员工评分排序结果,按照需求计划人数的1.5倍,通知相关子女参加考核。
4.5 根据拟录用子女综合考核成绩,人力资源处进行评分、排序,拟定录用人员名单,报员工子女安置录用领导组审批。
4.6 人力资源处根据用工岗位要求,组织拟录用人员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人员,由人力资源处通知各用人单位办理录用手续;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录用。
5 评分条件
5.1 员工在集团内部的工龄(以人事档案中参加工作时间或调入企业时间为准),有一年工龄加1分。
5.2 员工在集团下属煤业公司的井下工龄,可分别追加。
5.2.1 井下工龄不满5年的,加2分。
5.2.2 井下工龄在6-10年的,加5分。
5.2.3 井下工龄在11-15年的,加8分。
5.2.4 井下工龄在16-20年的,加10分。
5.2.5 井下工龄满21年以上的,加15分。
5.3 员工职称
员级(3分),助理级(5分),中级(7分),高级(10分)。
5.4 员工技能鉴定等级
中级工(3分),高级工(5分),技师(7分),高级技师(10分)。
5.5 双职工(10分)
双职工是指夫妻双方为集团内部在册员工(含内退、工伤、病休人员)或退休员工。双职工家庭只能以夫妻一方的条件进行评分,可选择得分较高的一方参加排序。
5.6 未曾在本集团及下属子、分公司安置子女的员工(25分)
5.7 在职任职管理人员(10分)
5.8 副队长、班组长(任职年限须3年以上)(5分)
5.9 非因公工亡员工(5分)
5.10 工伤认定伤残等级为四级以上(含四级)的员工(5分)
5.11 获得荣誉
受省级以上表彰的员工(10分),受晋中市表彰的员工(8分),受介休市或集团公司表彰的员工(5分),受员工所在公司表彰的员工(2分)。
6 考核
6.1 员工子女参加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考试、面试等考核。
6.2 子女具备集团公司认定的某项特长或专业技能的,可优先进入考核录用人员范围。
7 录用
7.1 员工子女录取以综合考核成绩或专业技能成绩为依据,择优录用。
7.2 被录用子女一般安置在员工所在单位,但员工与子女不得在同一个部门工作。
7.3 同等条件下,高学历及对口专业的子女优先录用。
7.4 工亡员工的子女可优先进入拟录用范围。
7.5 集团公司紧缺的专业人才及做出特殊贡献的员工其子女,可优先录用或安置。
8 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处。
附:《员工子女就业安置录用申请表》
下载:《员工子女就业安置录用申请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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