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集团公司发展目标和管控体制,为规范集团公司和各子、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明确人力资源管理流程,建立和完善集团化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体系,集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 总则
1.1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处负责制定、设计及完善集团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推动各子、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流程的实施,监控、评估、调整和优化集团公司及子、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1.2 各子、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制定、设计及完善本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建立健全本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2 人力资源规划和计划管理
2.1 人力资源处根据集团公司战略规划,汇总、平衡各单位的人力资源计划,编制集团公司人力资源规划草案,提出年度人力资源计划的思路和目标建议,经总裁办公会研究,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定通过后,下发各子、分公司执行。
2.2 根据集团公司人力资源规划和年度计划,人力资源处统筹、协调各子、分公司年度人力资源计划,并监督执行。
2.3 各子、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制定本单位的年度人力资源计划,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处审核后,提交总裁办公会审定。审批通过的计划,由各子、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实施。
3 定岗定编管理
3.1 人力资源处负责集团公司总部的定岗定编工作,对各子、分公司的定岗定编方案进行审核。集团公司的定岗定编方案经总裁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董事会审批后,下发执行。
3.2 各子、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在集团定岗定编方案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定岗定编工作,定期将定岗定编及变动情况汇总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处审核、备案。
4 招聘管理
4.1 人力资源处统一负责集团公司及各子、分公司人员需求的招聘管理工作;各子、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单位招聘人员的计划申报、工作安排及考核工作。
4.2 招聘员工年龄须达到国家法定18周岁,无违法犯罪前科,且能胜任招聘岗位要求,无劳动就业关系。
4.3 招聘流程
4.3.1 各子、分公司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定岗定编方案、年度人力资源计划和本单位生产经营实际,由本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编制招聘或招工需求申请,报人力资源处审核。人力资源处根据各单位、部门的需求编制招聘计划,经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4.3.2 人力资源处具体负责:发布招聘信息;组织报名登记;资格审查;初选、笔试、面试;汇总拟聘人员相关资料,经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4.3.3 批准录用的招聘人员,由人力资源处统一安排体检、培训及办理录用手续。
4.4 员工试用期管理
4.4.1 集团公司对新招聘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新招聘员工试用期为6-12个月(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试用期为6个月,其他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间,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试用期及社会保险等,由试用单位对新招聘员工进行试用期考核。人力资源处监督、审查各单位对招聘人员的考核工作,对试用期内不胜任岗位工作或自愿离岗的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各单位以月向人力资源处上报本单位招聘人员考核动态。试用期满,由新招聘员工所在单位进行转正评定。评定合格的,办理转正手续,参加各类社会保险;不合格的,可解除《劳动合同》,也可根据需要继续延长试用期。
4.4.2 试用期间,人力资源处及子、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对试用员工进行相关调查,如发现其学历、职称、专业、工作经历、身体状况等有弄虚作假或隐瞒事实的,立即终止试用、解除《劳动合同》。
4.4.3 应聘人员须全面、准确地填写和提交个人信息,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5 招聘评估
各子、分公司每年度末向人力资源处上报本单位招聘评估报告,人力资源处审核、汇总后,制定集团公司招聘评估报告,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研究。
5 培训管理
5.1 人力资源处负责集团公司人才培训与开发管理:建立和完善集团公司培训体系及模式;建立集团公司培训平台(培训机构开发、培训资源管理等);编制集团公司培训大纲,逐年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集团公司培训管理,并指导、协调、检查培训中心及各子、分公司开展各项培训工作;建立和管理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培训档案。
5.2 各子、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单位一线岗位轮训、岗前培训与技能、业务的专业知识培训、安全培训;配合集团公司总部及培训中心开展培训工作;建立和管理本单位培训档案。
6 人员调配管理
6.1 人力资源处负责集团公司总部与子、分公司之间及各子、分公司互相之间人员调配的审核、备案工作;负责调入或调出集团公司及子、分公司人员的审核、调配、备案管理;负责集团公司对下属子公司、参股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等股权代表及其他外派人员的人事管理。
6.2 各子、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以季向人力资源处汇总、上报本单位内部人员调动情况。
7 绩效管理
7.1 人力资源处负责建立、完善集团公司绩效管理体系和绩效管理机制,组织集团公司总部普通员工绩效考核、绩效培训及管理工作,配合规划运营处完成对集团公司总部各级管理人员和各子、分公司经营团队及集团公司外派人员的考核工作。
7.2 各子、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普通员工绩效考核、绩效培训及管理工作,配合经营管理部门完成对本单位各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
8 薪酬与福利管理
8.1 人力资源处负责集团公司薪酬与福利管理。建立合理的薪酬与福利待遇体系,包括员工的工资、津贴、奖金、各种福利(包括法定各项保险)、公积金等项目;负责集团薪酬体系的维护、改进及集团公司总部薪酬、福利发放工作;监督、检查、审核、指导各子、分公司相关工作的执行,并做好备案工作。
8.2 各子、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薪酬和福利体系的管理和维护;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激励和福利制度;做好福利发放工作;以季汇总上报人力资源处薪酬与福利管理执行情况。
9 劳动关系管理
9.1 集团对招聘员工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录用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9.2 人力资源处负责集团公司总部在职人员、新聘人员、外派人员,各子、分公司管理层,以及其他特殊人员的劳动关系管理。
9.2.1 负责办理集团公司总部在职员工,各子、分公司管理层,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其他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备案、归档、续签、解除、终止等相关手续及离职、辞退、内退、退休管理。
9.2.2 负责集团公司总部新招聘员工试用期内的考核及试用期结束后的转正等管理工作。
9.2.3 负责集团公司总部劳动争议协调和劳动纠纷处理工作,协助、监督各子、分公司处理劳动纠纷,对各子、分公司劳动纠纷处理情况进行审核、备案。
9.2.4 各子、分公司无法协调处理的劳资纠纷或劳动争议问题,经子、分公司主管领导确认后,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书面上报人力资源处。
9.3 各子、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单位员工(不包括子、分公司管理层及集团外派董事、监事、其他人员)的劳动关系管理。
9.3.1 负责办理本单位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备案、归档、续签、解除、终止手续等相关工作。
9.3.2 负责集团公司新招聘员工中分配到本单位人员的试用期考核及试用期结束后的转正等管理工作。
9.3.3 负责办理集团公司调配本单位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备案、归档、续签、解除、终止手续等相关工作。
9.3.4 负责本单位员工、集团公司调配或分配人员的离职、辞退、内退、退休管理。
9.3.5 负责本单位劳动争议协调和劳动纠纷处理工作,及时处理劳资纠纷。
10 人事档案、考勤管理及劳动人事统计工作
10.1 人力资源处负责集团公司总部人员及新招聘分配到集团总部人员人事档案及考勤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集团公司劳动人事统计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人事劳资统计核算标准;定期汇总、编制集团公司人事劳资等有关的统计报表;定期编写、上报集团公司年、季、月度劳资、人事综合或专题统计报告。
10.2 各子、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单位及集团公司外派、调配、分配人员人事档案及考勤管理,并定期上报相关工作情况;定期编制本单位人事劳资有关统计报表;定期编写、上报本单位年、季、月度劳资、人事综合或专题统计报告。
11 社会保险管理
11.1 人力资源处负责集团公司总部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11.2 各子、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单位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11.3 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的个人部分由公司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出勤达不到法定班数者,企业部分由个人交纳。
11.4 员工在集团公司内部调动时,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并与调入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人力资源部门到行业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个人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随本人工作岗位调转。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或劳动关系终止、解除的,终止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12 职称管理
12.1 人力资源处负责集团公司总部及各子、分公司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审核、申报及集团公司总部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
12.2 各子、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向人力资源处汇总上报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情况,以及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
13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13.1 员工有下列情形的,应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13.1.1 试用期内或期满,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和自愿离岗的;
13.1.2 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的,劳动关系自动终止;
13.1.3 员工本人主动申请辞职,并经所在单位同意的,可终止劳动合同;
13.1.4 单位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与员工中止劳动合同的;
13.1.5 违反集团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员工奖惩制度》或《任职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规定,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须解除劳动合同。
13.2 因13.1.2和13.1.4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所在单位可按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14 内部退养(以下简称“内退”)
14.1 内退条件:年龄达到男56周岁、女50周岁(干部身份的52周岁)以上的任职管理人员。
14.2 内退待遇及手续办理:按《凯嘉集团公司任职人员内部退养有关规定》执行。
15 退休
15.1 退休条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达到规定年限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须办理退休,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退休。
15.1.1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干部身份的55周岁);属特殊工种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15.1.2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指定医院证明,并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且男员工年满50周岁、女员工年满45周岁。
15.2 对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须按特殊工种退休程序,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待遇;若按正常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的,不得享受特殊工种退休的相关待遇。
退休员工从退休次月起,不再列入在岗在职人员并停发工资,由养老保险事业所统一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15.3 员工退休离职时,公司可根据企业经济效益,按员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企龄发给不超过100元的退休荣誉金(一次性),并发放退休荣誉证。
16 返聘
16.1 已办理内退或退休手续的人员,原则上不再重新安排上岗或返聘;确因工作需要需返聘或上岗的(含本规定出台之前已返聘或外聘的),由用人单位摸底登记,并经董事会研究同意后,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报集团公司董事会统一研究决定。
16.2 返聘退休人员,井下工种不超60周岁,井上工种男不超65周岁、女不超55周岁,特殊情况由集团公司研究决定;体检合格后,方可签订《返聘协议》。
16.3 《返聘协议》一年签订一次,报集团公司备案。返聘待遇由各单位在返聘协议中约定,《返聘协议》须经集团公司签证,方生效执行。
17 对外机构接洽与劳动监察管理
17.1 人力资源处负责各子、分公司重大人事事务和集团公司人事事务与政府各级相关部门的业务衔接、协调工作。
17.2 各子、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单位与政府各级人事劳动部门部业务的衔接、协调工作。
18 附则
18.1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之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8.2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18.3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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