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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凯嘉集团公司任职人员选拔任用办法

发布时间: 2015-07-27 16:46:05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任职人员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利于优秀管理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管理团队的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管理队伍,促进集团公司健康、高效、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职人员是指担任科(队)级及其以上职务的管理人员和党群干部。

  第三条  选拔任用任职人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管事和用人相结合、领导推荐和集体研究相结合的原则;

  (二)品德为先、专业技能和实践经验并重的原则;

  (三)业绩考核、民主评议和落后淘汰的原则;

  (四)鼓励公开竞争和横向交流的原则。

  第四条  选拔任用任职人员,必须符合把管理团队建设成具有综合管理知识和领导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要求。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集团内部和外派的各级任职人员。公司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向集团外部招聘任职人员。具体招聘条件和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 党群文化部门(未设党群文化部门的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任职人员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任职人员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任职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觉悟和基本素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二)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敢于担当,善于学习,有胜任管理工作的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组织沟通协调能力。

  (四)能严格要求自己,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带领员工,自觉接受员工的批评和监督,不滥用职权,不以权谋私,作风正派。

  第八条  提拔任职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新提任科(队)级以上职务,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部级以上职务的,一般应当在下级管理岗位工作两年以上,岗位履职期间考核均须为称职及其以上。

  (三)担任科(队)级职务的,应当具有中专或相当于中专及其以上学历。担任部级及其以上职务的,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和助理级以上职称。在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岗位任职的,还需具有三年以上生产工作经验及相关专业的助理级以上职称。

  (四)身心健康、没有重大疾病。

  (五)担任党群职务的,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和资格外,还应具备《党章》、《工会章程》、《团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因特殊工作需要或工作业绩突出以及为公司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可不受学历、职称、工龄、年龄等条件限制,予以破格使用。

  第九条  提拔任职人员应优先从后备管理人才中选拔。后备管理人才的选择、培养、管理、使用等,应按照嘉能发〔2011〕84号文件下发的《后备管理人才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由各用人单位结合实际执行。

 

第三章  管理及任免权限

 

  第十条  集团公司机关各级任职人员、外派股权代表(董事、监事等)和财务负责人、各子分公司经营团队成员由集团公司管理;各子、分公司中层及以下任职人员由所在公司管理。所有任职人员的岗位和职数都必须在集团公司统一审定的编制范围内。

  第十一条  根据不同职级、岗位,任职人员采取不同的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

(一)集团母公司

  1.董事会及董事长、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按照集团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产生。

  2.总裁:由董事长提名,经集团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

  3.副总裁、三总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下同)、总裁助理、煤矿管理分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并征求总裁意见后,报集团公司董事会考察研究决定任免。如集团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按《章程》约定执行。

  4.党委副书记及委员、纪检书记及副书记、工会主席及副主席、团委书记及副书记:由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提名,征求分管领导及董事长、总裁意见后,报集团公司党委会考察研究决定任免,并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5.处长、副处长(含煤矿管理分公司、销售分公司等处级部门):由总裁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后向董事长提名,报集团公司董事会考察研究决定任免。

  6.部长(含部级主任等)、副部长(含部长助理):由分管领导在征求处室负责人意见的基础上向总裁推荐,总裁向董事长提名,报集团公司董事会考察研究决定任免。

  7.各党总支和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由党总支和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或经党委书记提名,报集团公司党委会考察研究决定任免。各团总支和支部书记,由团员大会选举或由团委书记提名,报集团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任免。

  8.工会各部长、副部长、主任、副主任:由工会主席提名,报党委会考察研究同意后,按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9.各正科级、副科级:由处室负责人向分管领导和总裁推荐,报集团公司董事会考察研究决定任免。

(二)子公司

  1.董事长

  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提名,经集团公司董事会考察研究同意,再按公司《章程》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2.党委书记(或党总支书记)

  由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提名或子公司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集团公司党委会研究批准任免。

  3.总经理

  由集团公司总裁向集团公司董事长提名,报集团公司董事会考察研究同意后,向子公司提出建议,子公司按有关程序执行。

  4.经营团队(包括副总经理、三总师、副书记、纪检书记、工会主席、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三总师、总经理助理:由子公司总经理向董事长推荐,董事长向集团公司提名,经集团公司董事会考察研究同意后,向子公司提出建议,子公司按有关程序执行。

  副书记、纪检书记、工会主席:由集团公司党群部门向党委书记推荐,或经党员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集团公司党委会研究批准任命(工会主席为建议任职,再按有关程序执行)。

  5.部长

  由子公司总经理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后向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考察研究同意后任免,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其中,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由集团公司总裁在征求子公司董事长意见后,向集团公司董事长推荐,经集团公司董事会研究同意后,向子公司提出建议,子公司按有关程序执行。

  6.副部长(含部长助理)和科队级(含科队级助理)

  由子公司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向总经理推荐,总经理同意后向董事长提名,经本公司董事会考察研究后任免,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7.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工会副主席、团委(总支)书记及副书记

  由党支部党员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或子公司党委或党总支书记提名,征求董事长、总经理、工会主席意见后,报党委或党总支考察研究任命(工会副主席为建议任职,再按相关程序执行),并报集团公司党委备案。

  (三)其他规定

  1.拟选拔任用的任职人员不得有严重违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2.涉及政府主管部门对煤炭及其它专业任职人员的具体资格和程序有相关规定的,结合相关规定执行。

  3.集团公司根据总体工作需要,可按照有关程序,对下属单位管理的任职人员提出调整、交流和解聘的意见。子公司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向集团公司提出选派和交流任职人员的建议。

  4.集团公司支持和鼓励通过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拔任用德才兼备的各级任职人员。

 

第四章  考察、研究、任用、考核和评议

 

  第十二条  任职人员任用前,有条件的可进行用前考察,考察工作由党群文化部门牵头,人力资源部门参与;通过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等形式,对拟任职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并提出考察意见,报公司董事会或党委会(党总支)。

   第十三条  董事会、党委会(党总支)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一般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超过到会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四条  各子公司拟任免的任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需报集团公司研究批准的,必须呈报任职人员任免审批表,集团公司对呈报的任免材料应当认真审查、及时研究,一般不超两周内应予批复。

  第十五条  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

  任职人员实行半年试用期,试用期内,由任用单位负责进行考核,并接受员工的民主监督。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继续任职;考核不胜任的,免去所任职务,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十六条  任职人员经会议研究决定任免后,要正式发文,并上报和抄送相关单位,须报集团公司备案的,要将任免文件和《备案表》一同上报,并在集团网站公告。同时,任职人员在正式上岗之前,由董事会或党委会(党总支)指派专人负责与新任职人员进行谈话,提出要求、注意事项及今后工作目标和方向。

  第十七条  回避制度。

  任职人员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或部门从事人事、审计、财务工作。

  党委(党总支)及其人事部门讨论人事任免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考察人员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所有任职人员在任职期内必须进行年度业绩考核和民主评议,具体考核和评议工作由各任用单位按照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内部考核办法及嘉能发〔2011〕77号文件下发的《任职管理人员评议办法》执行,考核和评议结果要公示,并与任职人员的收入及任免挂钩,实现任职人员能上能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

 

第五章  破格提拔

 

  第十九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的,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破格提拔:

  (一)发展潜力大,员工公认,业绩突出的优秀人才;

  (二)专业性较强的单位和部门急需的、有一定的领导和管理经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门人才;

  (三)有关单位和部门急需的、具有高学历、工作表现突出的优秀人员;

  (四)班子结构配备需要的人才。

  第二十条  破格提拔任职人员,应从严把握,严格控制,总量比例不能过大。同一个人破格提拔,原则上不能同时放宽三项以上任职资格的要求。

 

第六章  降职、免职、辞职

 

  第二十一条  降职。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它原因,以及根据《任职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受到降职处理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任职人员,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任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内退、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调整工作岗位,职务发生变动者;

  (三)离岗学习期限超过一年者(因工作需要保留职务者除外);

  (四)受到刑事处分或治安处理及其它原因,应当免去(解聘)现职的。

  第二十三条 在年度业绩考核、民主评议及任职人员考试的综合排名中落后,并经研究认定为不称职者,或按照《任职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受到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降职使用或予以免职。

  第二十四条  辞职。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

  (一)因公辞职。任职人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任职的,依照有关规定,应辞去现任职务;

  (二)自愿辞职。任职人员因个人或其它原因,可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第二十五条  对任职人员降职、免职、辞职的决定,应由原决定任用的公司董事会或党委会做出。对任职人员的其它处分和处罚,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其上级部门和单位做出。任职人员降职、免职、辞职后,按新的岗位发放工资待遇。在新的岗位工作实绩突出,符合选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新的管理职务。

 

第七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选拔任用各级任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未经同意,不准超职数配备任职人员,或者违反规定提高任职人员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董事会、党委(党总支)会集体讨论决定人事任免;

  (三)不准在任职人员选拔任用过程中,进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四)不准在任职人员考察任用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任免情况;

  (五)不准在任职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托关系、走后门等歪风邪气。

  违反以上纪律者,从严查处,并撤销有关错误决定。

  第二十七条  建立离任审计制度。对各法人单位的主要任职人员和有经济活动部门的有关任职人员,在离开管理岗位时,都必须进行离任审计,并出具离任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实行任职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推荐提名和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有关调查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选拔任用任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员工监督。员工对任职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有权举报、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认真处理。

  第三十条  对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反馈上报,在实践中逐步完善规范。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党群文化处负责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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