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员工年休假管理,维护员工休假权利,参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子、分公司在本企业工作满一年、且上年度累计出勤达国家规定的在岗合同制员工。
2 年休假(下称“年假”)标准
2.1 员工工龄不满10年的,年假为5天;满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年假为10天;满20年以上的,年假为15天;
2.2 员工工龄以本人人事档案记录为准(时间起止统一按公历计算)。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假
3.1 工作不满5年,请病假累计1个月以上的;
3.2 工作满5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3 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4 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5 员工因个人原因当年不休年假的,不得跨年度合并享受年假,也不得享受未休假补贴。
4 年假期间待遇
4.1 员工在规定范围内享受年假的,年假时间按正常出勤计算。
4.2 员工在年假期内日工资标准按休假期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假的,经本人同意,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用人单位除发放正常工资外,需按照未休假期间当地最低日工资标准计发未休假补贴,该补贴由人力资源部门于次年1月份统一造表发放。
4.3 日工资标准=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21.75
4.4 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和员工依法享受的婚丧假、产假以及工伤假不计入年假。
5 实施细则
5.1 每年初,各部门(队组)根据工作实际,结合员工意见,统筹、均衡制定员工年假计划,报人力资源部门汇总制定本单位年假计划。员工年假期间,如遇单位有特殊情况时,应服从单位调配,中止年假。
5.2 年假可以在一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超过两段。
5.3 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安排休假的,应征得员工本人同意。
5.4 符合休年假的员工,统一于当月的1-5日申请下月的休年假时间,填写《凯嘉集团公司员工年休假审批表》,并报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批,未经批准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5.5 员工年假由部门(队组)负责人按年假制度及年假计划审核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生产系统经队长同意,由调度室主任批准),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及时通知部门(队组)承办员,由承办员通知本人审批结果。
5.6 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要逐月将年假执行情况于次月5日前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处,人力资源处汇总后上报集团公司相关领导。
6 附则
6.1 各子、分公司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年休假的具体实施办法,报人力资源处备案。
6.2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下属公司原《关于奖励优秀员工观光旅游的实施办法》终止执行。
6.3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4日起试行。
附件:1.凯嘉集团公司员工年休假审批表
2.凯嘉集团公司员工年休假计划和执行情况表
下载:《凯嘉集团公司员工年休假计划和执行情况表.docx》 下载:《凯嘉集团公司员工年休假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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