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革劳动用工制度,规范员工停薪留职管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子、分公司的合同制员工。
2 停薪留职条件
企龄满5年以上、且社会保险无中断者。
3 手续办理
3.1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公司分管领导加注意见,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填写《凯嘉集团公司员工停薪留职审批表》,经所在单位总经理、董事长同意,报集团公司总裁批准,人力资源处审核备案后办理相关手续。
3.2 签订《凯嘉集团公司员工停薪留职协议书》,停薪留职期限为最短3年。
3.3 停薪留职期间,保留劳动关系,停发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
3.4 协议期满,需继续停薪留职的续签停薪留职协议;需上班的应提前1个月向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研究决定后安排工作岗位,无法安排工作岗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5 享受停薪留职人员不能享受公司的内退规定。
4 社会保险缴纳
4.1 企龄满15年以上者,社会保险的企业部分由所在单位缴纳,个人部分由本人缴纳;
4.2 企龄不满15年者,社会保险的企业部分和个人部分均由本人缴纳(本人缴纳部分由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收取后代缴)。
5 其它
5.1 遇企业不可抗拒的情况,按国家政策执行。
5.2 本规定实施后办理停薪留职者按本规定执行,之前办理停薪留职者执行原规定。
6 附则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自2015年5月14日起执行。
附件:1.凯嘉集团公司员工停薪留职协议书
2.凯嘉集团公司员工停薪留职审批表
下载:《凯嘉集团公司员工停薪留职协议书.docx》 下载:《凯嘉集团公司员工停薪留职审批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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