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嘉集团公司阳光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根据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和《凯嘉集团公司阳光救助基金会章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阳光救助基金是指由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员工缴纳、捐赠或公司工会筹资,用于救助因工伤、疾病、意外伤害、子女升学等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资助性资金。
1.3 阳光救助基金适用于凯嘉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在册在岗员工及离退休、内退、病休等人员。
1.4 基金管理遵循《凯嘉集团公司阳光救助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
2 救助范围
2.1 因会员本人工伤、工亡致困的会员家庭;
2.2 离退休(包括内退)、病休人员家庭特殊困难的;
2.3 因会员本人或家属遭遇车祸、疾病等致困的会员家庭;
2.4 因火灾、水灾等意外灾害致困的会员家庭;
2.5 因家庭特别困难、无力供子女进入高等院校继续升学的会员家庭;
2.6 因其他原因致困的会员家庭。
3 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会不予救助。
3.1 情况不明、手续不全的;
3.2 因不法行为造成伤、残、亡或因法律责任进行经济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3.3 因赌博、吸毒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
3.4 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到行政处罚影响生活的;
3.5 不符合救助条件的。
4 申请救助的程序
4.1 由本人提交申请书,如实填写《会员救助申报表》,将医药费收据或其他有效证明交到所在支会。会员须提供的证明材料为:
4.1.1 患大病、重病的,需提供医疗诊断书和医疗费收据复印件;
4.1.2 在医保单位报销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1.3 会员工亡的,需提供单位证明;
4.1.4 发生水、火等意外灾害的,需提供当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公安派出所证明;
4.1.5 遭遇重大交通事故的,需提供责任认定书;
4.1.6 子女考取大学本科院校的(达到规定录取分数线),需提供录取通知书和家庭户口本。
4.2 由基层支会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调查和审核,对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加注相关意见,报送基金管理办公室。
4.3 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申报时间、致困原因、救助类型等,对《会员救助申报表》进行审核、归类、汇总,提出相关意见,以季度提交阳光救助基金理事会研究。
4.4 阳光救助基金理事会审核同意后,上报理事长审批。
4.5 经理事长批准,基金管理办公室统一办理领款手续,由各基层支会指定专人领取和发放。
4.6 救助金发放严格实行逐级和本人签字制度。
5 救助标准
5.1 会员因病住院发生的有效费用,除享受医疗保险之外的自费部分,以2000元为救助起报点,2000元以上部分按下列标准进行累记计算:
低于1000元,按15%救助;1000元—1999元,按20%救助;2000元—4999元,按30%救助;5000元—9999元,按40%救助;10000元以上,按50%救助。
5.2 会员因意外伤害致残,除参照5.1、5.2条款进行医疗救助外,可按伤残等级给予相应救助:一、二级的,按1000元/年救助;三、四级的,按800元/年救助;五、六级的按600元/年救助;七、八级的,按400元/年救助;九、十级的,按200元/年救助。
5.3 会员死亡,基金会给予一次性救助5000元。
5.4 会员及家属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危疾病等造成生活困难的,经调查属实,并在本单位选定担保人,可向所在支会申请特殊救助;由本人填写《会员救助借款申请表》,经阳光救助基金理事会批准后,可以办理借款手续(借款累计限额10000元,一年内借款不超两次,还款期限为六个月)。
5.5 会员子女被本科院校录取,因经济困难无法继续升学的,基金会可一次性救助3000元。
5.6 个人救助金年度累计限额50000元(年度指自然年度)。
5.7 会员死亡,所在单位应在15天内通知会员家属办理救助申请手续。
6 相关要求
6.1 申请救助的会员应如实填报个人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除追回救助款外,要追究基层支会负责人及会员本人的相关责任。
6.2 基金管理办公室定期将救助情况在集团公司网站或《凯嘉报》上公示,自觉接受广大会员监督。
7 附则
本办法解释权归凯嘉集团公司阳光救助基金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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